一、在京高等学校及其分校、分院、研究生院,事业单位。
二、国家级科研院所,国家实验室、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、创新中心。
三、高端医疗机构及其分院、研究中心。
四、软件和信息服务、设计、创意、咨询等领域的优势企业,以及现代物流、电子商务等企业总部。
五、银行、保险、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。
六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、节能环保、高端新材料等领域的中央管理企业,以及创新型民营企业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。
七、符合雄安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大型国有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。
八、国家确定的其他疏解事项。